1.补征: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追征:少征或漏征关税,少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征关税的,复运出境,应退还已征关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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