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楚天都市报》2014-6-27消息:女硕士当上城管所的资金会计后,虚列工人开支模仿领导签字,贪污挪用公款40万余元。这名年仅32岁的女硕士徐某,已被判刑2年2个月。
2011年初,不到30岁的徐某与丈夫闹离婚,心情不快以疯狂购物发泄,并盯上了单位公款。
据查,当年4月6日,担任某城管所会计的她,虚列清扫工工资2700元的发放表,并在审批栏仿冒领导某某的签名,将这笔款项领走用于购物。短短一年中,徐某以此手段,先后8次虚列工资、会务费等支出并仿冒单位领导签字予以报销,侵吞公款3.5万余元。
2012年,离婚的徐某与开网吧的李某谈恋爱。此间李某因购置新电脑、门面搬迁缺钱,徐某为心爱之人又盯上了公款,利用会计职务便利,以不入账或用支票套取现金方式,挪用单位公款36.5万余元。当年7月,城管所在账目检查中发现徐某的问题,她赶紧设法归还了这笔公款。12月25日,徐某因群众举报接受检察机关调查,贪污、挪用行为案发。
徐某交待,担任财务会计后感觉搞钱容易,时常在高档酒店吃喝奢靡消费,曾花1000余元购买一件泳衣。
为了贪图私利,徐某一时头脑发热做假账谋取私利,不按规矩办事,获得了暂时的身体上的享受,但是却忍受着日后长期的心灵上的谴责与折磨,何苦呢?
会计人要保持心灵的自由,就要按规矩做事,文中的徐某能否给广大会计人带来一些警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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