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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行政复议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23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知识点八: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中止VS终止

依照行政复议中止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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