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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1-03

为助力备战2014注册税务师试学,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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