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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笔记: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2-30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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