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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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