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一:特种买卖
(1)样品质量
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③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总结】判断商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有争议):(1)样品无变化,以样品为准;(2)样品变化或不知是否变化,以文字说明为准。
(2)试用买卖
①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②视为购买的情形:
A.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B.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
C.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
③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B.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C.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D.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分期付款
①定义: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②解除的内部约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示例】买卖双方约定:买受人未付款项达到总款项十分之一(低于合同法的五分之一)的,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该约定无效。
③解除后的返还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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