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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1.行使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暂时中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复履行;

  (3)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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