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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我先交货,你再给钱,我不放心,就不发货)
1.行使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暂时中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担保——恢复履行;
(3)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不提供适当担保——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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