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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债的分类
(一)依债的发生原因所作的分类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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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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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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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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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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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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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乙家的玻璃打碎了,侵犯了财产权,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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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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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看见路边一头牛,帮人喂牛,牛饲料钱可以向牛的主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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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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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如收银员找钱找多了,有要回多找的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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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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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拾得遗失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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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分类
1.意定之债(如合同)与法定之债(如缔约上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人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均属于多数人之债
5.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种)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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