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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客体: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内容: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期限: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1.概念: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示例】小学为方便做地铁,与旁边的工厂约定,学校借工厂道路通行,每年1万元。小学就是需役地,工厂就是供役地。
【注意】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区别于相邻关系一定要是毗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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