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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用益物权的类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依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客体: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内容: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期限: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1.概念: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示例】小学为方便做地铁,与旁边的工厂约定,学校借工厂道路通行,每年1万元。小学就是需役地,工厂就是供役地。

  【注意】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区别于相邻关系一定要是毗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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