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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共有部分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3)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3.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4.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会议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其会议记录;(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4)建筑区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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