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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28

为助力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试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特分享了经典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指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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