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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一般程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8

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一般程序

1.立案: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但不能超过追究时效(2年、5年、6个月)

2.调查:

人数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证件。
【链接】简易程序中人数为1人。
笔录
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链接】《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补充】先行登记保存会改变了相对人财产、物品等的事实状态,会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受影响,即对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是可诉的。
【补充】先行登记保存属于“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审查: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回避、辩解、听证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6.制作处罚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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