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阶段的"每日一练"是以基础知识点练习为主。
下面就2024年8月19日到2024年8月25日的题目进行点评。
错题点评:2024年8月21日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A、出资20万元的股东郭某提议召开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2名董事提议召开
D、2名监事提议召开
E、董事会成员变为3人时
本题考核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项A大于1/10,选项C大于1/3,所以选项A、C正确。选项B的情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该选项不当选。该题设有监事会,因此应该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而不是监事。所以选项D错误。首先,董事会成员变为3人时符合法定人数,其实董事会成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也不是是否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所以选项E错误。
【点评】(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本题考核股东会临时会议。本题难度一般,是考查单一知识点,就是对股东会临时会议适用情形的直接考查。注意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适用的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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