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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视同销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2-07

    我们一起来学习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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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纳税人出租不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老师简介:

    葛 瑞 CMA、税务师,精通税法,财务管理和会计准则。课程中理论结合实践,把高悬于空的财税知识梳理成落地务实的内容,扣原理,抓细节,打通理解关;擅于总结归纳,编口决,传技巧,打通记忆关;授课铿锵有力,激情澎湃,不时的幽默自黑,邻家中二姐姐在线,打通情感关。学员喜爱,才能坚持,学员理解,才会做题,学员记忆,才得高分。

    主讲:2021年税务师《税法一》高效实验班

    声明: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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