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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税法二》答疑精华:劳务收入和转让财产收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10

2020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相信很多考生朋友在学习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问题,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着急,网校的答疑板要闪亮登场了。针对学员在学习中的问题,网校答疑老师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答你所问。

网校答疑精华:

【试题内容】

例:华泰商场2019年5月1日推出买手机送一块原装电池的优惠活动,其中手机的价格为1500元,电池的价格为500元。当月,该商场共销售了100台手机并送了100块电池,共取得收入150000元。请确认当期手机和电池的收入。

【解析】

100台手机=150000×(1500÷2000)=112500(元)

100块电池=150000×(500÷2000)=37500(元)

【提问内容】

老师不是说:买一赠一核算收入,除正常的销售货物歪,被赠送的也要按公允价值另外确认收入。而捆绑销是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收入。那例题中老是不说是手机赠送电池,不是按赠送的标准算吗?

捆绑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要怎么处理呢?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在各商品中按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再做进一步的理解,该知识点属于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劳务收入和转让财产收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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