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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税法二》答疑精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28

2020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相信很多考生朋友在学习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问题,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着急,网校的答疑板要闪亮登场了。针对学员在学习中的问题,网校答疑老师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答你所问。

网校答疑精华:

【试题内容】

(五)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务处理(P42)

1.一般性处理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处理规定: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①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②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提问内容】

老师,请问一下,当年扣除了贷款损失准备金,但是实际的贷款损失小于准备金的话需不需要进行调整按实际的损失扣?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您的描述,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再做进一步的理解,该知识点属于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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