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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保全措施
2.强制执行措施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选题的常设考点,在2013、2014、2015、2016、2017年度出现过单、多项选择题。
【高频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前提:未提供纳税担保;
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2.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提示】
①可以通过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比较进行记忆。
②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时: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物品包括如下:
A.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
B.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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