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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2.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要求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3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
【高频考点】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6)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要求
起草 |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
评价 |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不适当的,及时修改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对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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