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二

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6

2017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跟着正保会计网校预习阶段课程提前学习打好基础。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分享的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财产租赁所得的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学习,预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相关推荐:

开始备考2017税务师前 要先知道这几个关键点

免费视频:资深事务所项目经理教你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