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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预测】2021年税务师《涉税法律》—行政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3-01

相信正在备考2021年税务师考试的同学已经了解到,税务师考试五门科目中,《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学起来比较耗精力,对财税人员来说,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学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法律科目每年都会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出现一些改动。那2021年会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

行政法律制度

民商法律制度

刑法及学习建议

在了解2021年变动情况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此前根据正保会计网校刘安琪老师整理的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各章节的分值占比,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我们的大纲可以概括为“三编二十章”。第二编民商法占据着明显的C位,预估2021年的考试重点依旧在此。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涉税法律考试始终秉承着“重者恒重,新增和调整的环节,大概率都会出现在考试中”的原则,因此刘安琪老师依据今年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动(新增与调整),为大家归纳整理了2021年《涉税法律》考试中可能会出现的变化。本篇文章,为大家带来的是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变化,各位同学在阅读文章的同时,也可以<点击链接观看直播回放>,刘安琪老师为您详细解读。

下文中红色字体仅为2021年法律政策的变化新增,具体考试内容的变化请以后续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  (近三年平均考察六分)

1.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处罚

2.行政处罚的创设

3.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相对集中实施】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运输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形式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2)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一般程序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7.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      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文章篇幅有限,各位同学不要着急,小编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逐步为大家介绍第二编、第三编的内容变化。2021年,关注正保会计网校,实力老师集结,助力大家2021年税务师考试备考更顺利!有良师,加入网课学习,还能结识益友(一起学习的伙伴),一同比肩备战的感觉更好!2021新课火热招生!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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