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一章“比例税率的特点”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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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问题描述: 比例税率的特点: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为什么不是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不变? 答疑老师回复: 这样理解这句话: 比如您一天可以取得收入100元钱,但是要征10%的税。也就是说这100元中,10元的税,90元自由支配。如果您一天取得收入10000元,那1000元纳税,还有9000元您可以自由支配。这样您取得的收入越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越多。也就是说当您取得10000元收入时,缴纳1000元的税要比取得100元收入缴纳10元的税日子好过些。 这是相对于累进税率而言的,例如超额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数额不同,规定不同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而比例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而变动,所以,对于课税对象数额较大时,如果按比例税率征收,直接税负比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越轻。例如,个人所得税,就是按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收入越大,税率越高,(有3%,10%,20%等不同的税率)税负越重,而增值税,按比例税率征收,课税对象数额不论大小,税率都是17%,所以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就越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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