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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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题量巨大,知识点众多,考生难免有混淆的情况,在税务师备考的强化冲刺阶段,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涉税服务实务易错易混点,希望大家不要在一些概念题上丢分。本文内容丰富,您可以点击右上角收藏此文章,方便下次找到。
一、自然人销售、出租住房和商铺
1、自然人销售住房和商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销售住房和商铺的增值税
不动产类型 |
购买不足2年 |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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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北上广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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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
全额征收5%增值税 |
免征增值税 |
免征增值税 |
非普通住房 |
(卖出价-买入价)/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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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 |
自建:全额计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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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建:差额计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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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由地税局代开发票;可以代开专票。 |
(2)土地增值税
住房 |
商铺 |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征收土地增值税 (1)按评估价格计算增值税,纳税 (2)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 (3)由税务机关核定 |
(3)印花税
住房 |
商铺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
(4)个人所得税
住房 |
商铺 |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
2.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租住房应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准:所有权是否转移。
所有权是否转移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情形
所有权是否转移 |
会计和所得税处理 |
情形 |
所有权转移 |
(1)会计:确认收入,按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
销售产品 |
(2)会计:未确认收入,按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 |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用于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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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未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
不视同销售,不征企业所得税 |
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等 |
2.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以税法所列举的情形为准。两者不能混淆。
项目 |
会计 |
增值税 |
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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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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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销货物 |
收取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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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视同买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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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核算,异地移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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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项目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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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福利(给个人)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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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食堂、浴室)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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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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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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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自产、委托加工、外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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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交际应酬)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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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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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广告样品 |
自产、委托加工 |
* |
√ |
√ |
外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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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 |
√ |
√ |
三、通常我们收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等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企业代收代缴,所以我们并不清楚缴纳的税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今天就让我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几种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计税方法吧!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当月工资超过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工资未超过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正保会计网校)
2.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将一次性收入除以所属月份与工资合并减去费用扣除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补偿收入-3×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不长于12的工作年限的分摊系数-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系数
4.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四、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应税项目 |
计征规定 |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月 |
月工资收入减除3500元(4800元)生计费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按年 |
年度收入总额-成本-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必要费用(3500元/月) |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年度企业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承包费-必要费用(35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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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按次 |
这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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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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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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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实行加成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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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减征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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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修缮费用可以扣除,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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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
按次 |
财产转让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按次 |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五、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税目 |
具体项目 |
不包括的项目 |
原油 |
开采的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 |
天然气 |
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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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
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其他煤炭制品 |
金属矿 |
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钨、钼、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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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金属矿 |
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稀土、粘土、砂石、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
食用盐 |
水资源 |
地表水和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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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重要)——不串门
借方专栏 |
贷方专栏 |
1.进项税额 |
7.销项税额 |
2.销项税额抵减 |
8.出口退税 |
3.已交税金 |
9.进项税额转出 |
4.减免税款 |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
6.转出未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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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预交增值税”核算的四种情形
建筑业 |
收到预收款时 |
不动产经营租赁 |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局预缴 |
销售不动产 |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 |
收到预收款时 |
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分2年抵扣 |
一次性抵扣 |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 按流动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 |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 | 未超过50%(不动产原值: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
分期抵扣:60%——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第13个月抵扣 |
九、关于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具体情况 |
|
增值税 |
消费税 |
一般应税消费品押金 |
逾期 |
√ |
√ |
没有逾期 |
× |
× |
|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 |
不管是否逾期,收取时征收增值税和width=10% |
√ |
√ |
啤酒、黄酒、成品油包装物押金 |
逾期 |
√ |
× |
没有逾期 |
× |
× |
十、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1.出让: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划拨: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3.转让:支付的地价款 【提示1】含登记过户费及契税。 【提示2】契税不因土地出让金的减免而减免。 【提示3】不包括土地闲置费。(所得税中可扣) |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耕地占用税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提示1】包括精装修费用。 【提示2】质量保证金如计入发票中,则可以扣除。 【提示3】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应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扣除。 |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 期间费用,不按账簿金额扣除。 (1)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贷款证明的: 开发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10%以内 (2)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贷款证明的: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5%以内 【提示1】全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方法1扣除。 【提示2】利息计入成本的,应调整至费用扣除。 利息注意两点: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②不包括超过规定上浮幅度的部分、超期利息、加罚利息。 |
四、转让有关税金 | 营改增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非房企:加扣印花税 【提示1】不包括增值税。 【提示2】房企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
五、其他扣除项目 | 仅适用于房企新建房:(只卖地、卖存量房不能扣) 加计扣除费用=(地价款及费用+开发成本)×20% |
县级及以上政府要求房企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如计入房价中一并收取,应作为收入计税,同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代收费用如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可不作为收入计税,同时不允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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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旧房扣除项目 |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重置成本价是估价时点重新取得或开发的全新状态的待估价对房地产所必要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之和的价格。 【提示1】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支付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 【提示2】评估费也可扣除,但纳税人因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评估价格计税时的评估费不可扣除。 |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作为地价和评估价。 扣除金额=发票价×(1+5%×年数) 【提示1】发票价:营业税发票所载金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提示2】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一年。 【提示3】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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