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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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参加2018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更好的复习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的考点速记,以帮助考生们有效利用碎片时间进行税务师考点记忆。以下为9月份《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的考点速记。
1.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 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人“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竿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投资者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利润分配”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缴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金融商品转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4.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顺査法和逆查法。
(2)详査法和抽査法。
(3)核对法和査询法。
(4)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
5.对上一年度错误会计账目的调账方法有哪些?
(1)对上一年度错账且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这样可以应用上述几种方法加以调整,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
②如果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能应用上述方法,而按正常的会计核算对有关账户进行一一调整。这时需区别不同情况,按简便实用的原则进行调整。
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
(2)对上一年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项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6.“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判定?主要有什么特点?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例如,销售货物的同时负责所售货物的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餐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兼营行为。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可以理解为发生多项不同的销售行为。
7.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1)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且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界限(最长1年为限);二是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三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3)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8.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没有明确的销售额,其销售额按下列顺序核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期间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③如果近期没有同类货物平均售价,就要组成计税价格(简称组价):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提示】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应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9.“营改增”差额纳税,扣除项目是否需要扣除凭证?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
试点纳税人按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不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0.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其增值税如何处理?
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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