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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速记(9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05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为了帮助参加2018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更好的复习备考,正保会计网校教学专家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考点速记,以帮助考生们有效利用碎片时间进行税务师考点记忆。以下为9月份《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考点速记。

       1.哪些法院有权受理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破产申请的违规处理:法院未接收申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责令下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仍不作裁定→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裁定→上级裁定受理后,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移送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指定管辖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哪些人有资格提出破产申请?

  有权启动破产程序的主体有三个: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

  (1)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情况时,债务人可以启动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3选1);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债权人是外部人,无需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2选1)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清算人申请企业破产。“

  3.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②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①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共益债务;解除合同产生的债务——破产债权

  (3)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提示】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或者应当中止的执行程序必须是与债务人的财产有关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仅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被中止的程序有可能重新启动。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①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提示】只有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可申报债权的情形有哪些?

  (1)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特定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均可申报。

  (3)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①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不包括违约金)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提示】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告。“

  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相同点与不同点有哪些?

  相同点: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产生,不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产生的破产债权;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都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同点: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这种支出具有必然性,一般破产案件都要支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出具有或然性,不同破产案件所产生的共益债务往往不尽相同。“

  6.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该如何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

  (2)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7.如何理解取回权?

  取回权实际上是民法上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取回的财产是破产企业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比如,破产企业租用甲公司的设备,法院受理破产后,甲公司可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租给甲公司的设备。

  (1)权利人的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规定的条件。

  (2)出卖人的取回权。这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不受出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限制。即使出卖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出卖人也可以行使取回权。“

  8.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如何区分?

  (1)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如何理解?

  受到限制就是说在重整期间别除权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因为在重整程序中,如果让物权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那么债务人重整会受到影响和阻碍,会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顺利重整,这里限制了物权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比如,债权人A对该企业的设备享有抵押权,在重整期间就不能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要待重整程序结束后再行使。

  为了给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充分保护,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恢复行使担保权:

  (1)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

  (3)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破产案件受理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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