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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代位权(3.3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30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代位权

  知识点:代位权

  【概念解析】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解释1】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解释2】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效力

对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2)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概念解析】税收代位权: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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