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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答疑精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4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四章“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详细问题描述: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疑老师回复: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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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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