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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代履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7

2015年税务师备考已经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代履行

知识点——代履行

代履行条件 (1)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
(2)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
(3)危害交通安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
(4)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实施程序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即实施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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