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二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免税收入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4

2015年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免税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增: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

2015年税务师考试新旧教材对比汇总
  2015年税务师新旧考试大纲对比汇总
  2015年税务师考试关注焦点抢先看
  2015税务师梦想成真辅导书《五册直达》热销中

推荐阅读:

2015年税务师辅导特色班:精品班 实验班 移动班

             快速选课入口>>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胖丫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