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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质权的实现(三十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6-08

人生要成沉淀,要有定力,一个人定力不够会浮躁。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清偿(三十四),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21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质权的实现(三十四)

2021年3月1日,甲公司把一批产品存于乙公司仓库,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仓单。3月5日,甲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担保一笔债务,并将仓单交付给丙。同时,甲公司又将库存的该批产品抵押给银行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若两笔债务到期,甲均无力清偿,下列关于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丙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

B、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受偿

C、丙与银行按债权比例清偿

D、丙与银行平均获得清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公示先后清偿;难以确定先后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点评】本题考核的是质权的实现。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淸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存在前述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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