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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丙的权利,正确的说法是(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14

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丙的权利,正确的说法是( )。

某支票的出票人是甲,收款人为乙,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因为疏忽,没有及时主张票据权利,直至票据权利消灭。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丙的权利,正确的说法是( )。

A、丙可以向甲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B、丙可以对付款银行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C、丙可凭借基础关系要求乙对票据付款 

D、丙对甲、乙和付款银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支票无需承兑,没有承兑人,即付款银行不是承兑人,因此B选项不对。丙可凭借基础关系要求乙承担“民事责任”,选项C说“对票据付款”,是不对的。【点评】本题考核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此时持票人可以找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其返还相当的利益。利益返还请求权不适用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适用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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