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题目答案】C
【答案解析】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点评:本题正确率是56.26%,这是针对合伙人的退伙。注意区分不同的退伙情形,并掌握当然退伙与除名的区别,以及这二者的退伙在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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