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是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呈得住艰辛,耐得住寂寞,唯有不变的坚持,才让我们一步步变成更优秀的自己。信念和斗志宜聚,懈怠和悲观宜散;我们的斗志因信念而燃起,不懈怠、不悲观,落实每一个知识点。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张某与其妻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名为张某,后杨某因一次意外事故死亡,法律规定杨某的财产由张某和其儿子小张(年满25周岁、未婚)所继承,在继承完成后张某未经小张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甲,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为甲办理了登记,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若继承的过程中,张某和小张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
B.若继承的过程中,张某和小张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视为共同共有
C.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效力待定
D.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有效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同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张某和小张具有家庭关系,所以视为共同共有,选项B正确;此题中的受让人不知道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出于对房屋登记的合理信赖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登记,甲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该转让行为有效,选项D正确。
点评:本题考核点是对共同共有以及善意取得的认定。考生需记住认定善意取得的几个核心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合理对价、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交付。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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