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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8-04

  2014年注会考试将近,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结合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考试各科目练习题,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单项选择题

  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借王六钱款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

  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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