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赵某为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张某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但李某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张某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若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张某和王某为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张某和李某可以从事与甲企业相竞争的事务,但不得约定张某、赵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外出质
D、甲企业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或者赵某
(1)选项A: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合伙协议未约定部分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视为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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