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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可以担任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有(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02

注会经济法多选题                   

甲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已被受理,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有( )。

A、李某曾因酒后开车被行政拘留 

B、张某曾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被吊销了注册会计师证书 

C、王某曾在甲公司担任兼职会计 

D、赵某与甲公司的财务科长是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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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CD
【解析】

行政拘留不是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因此选项B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 兼职会计不属于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范畴,也不属于高管人员,因此王某与破产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此选项C可以担任管理人;“好朋友”不属于破产法律制度中存在利害关系之列,因此选项D可以担任管理人。 

        世上的事,只要肯用心去学,没有一件是太晚的。你只要记住你的今天比昨天进步了一点,那么你离你的梦想也就更近了一步。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大家别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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