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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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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习题

多选题              

      王某、李某、张某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均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在一次对外签订合同中,王某因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合伙企业欲将其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经李某与张某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将王某除名退伙

  B、对王某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C、除名通知作出之日,除名生效

  D、王某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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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选项A正确。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选项B错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选项C错误。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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