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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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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张某购得一套住房,但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后李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张某得知后,向丁某主张返还房屋,此时,丁某方得知该房并非李某所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已知晓该房屋并非李某所有,不构成善意 

 B、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D、张某有权主张丁某返还房屋,因为张某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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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CD
【解析】

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2)转让人无处分权;(3)受让人为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选项A);(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并不要求已经实际支付(选项B);(5)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等。综上,丁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丧失了所有权,无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选项D)。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选项C),而且,限制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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