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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房屋,份额相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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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房屋,份额相等,甲拟将自己的份额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承租人丁,乙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丙表示愿意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

  C、甲应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

  D、甲应当将自己的份额一半转让给乙,一半转让给丙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也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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