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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法中有关出卖人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15

我们给了生活多少耕耘,生活就会赏赐我们多少果实。我们给了生活多少懒惰,生活就会回敬我们多少苦涩!注册会计师考试也是一样!必须要多练,多练,多练。下边是网校整理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练习题,我们一起来练习吧!

注会经济法

多选题

下列关于破产法中有关出卖人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债务人发运的,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针对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行使取回权

B、出卖人在货物到达管理人后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途中标的物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C、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受理之前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破产受理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此时不构成出卖人取回权

D、只要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管理人对出卖人之前主张取回的要求不应准许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规定,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当准许,选项D的说法错误。

这道练习题做对了吗?如果做对了就接着继续练习吧!没做对的同学也不要气馁!结合答案解析理解一下题意及分析,实在还有不懂的可以在网校答疑板上留言问老师哦!马上报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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