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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会25周年庆
  • 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9

    再遥远的目标,也经不起执着的坚持。注会的学习是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呈得住艰辛,耐得住寂寞,唯有不变的坚持,才让我们一步步变成更优秀的自己。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练习题,一起来练习吧~

    注会经济法

    多选题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D
    【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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