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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抽逃出资的理由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9

不做“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说再多的漂亮话,也不如做一件实实在在的漂亮事,行动永远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想永远只会在原地踏步。对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而言亦是如此,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练习题,一起来练习吧~

注会经济法

多选题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认定相关股东抽逃出资的理由有( )。

A、该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

B、该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

C、该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且损害公司权益

D、该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这道练习题做对了吗?如果做对了就接着继续练习吧!没做对的同学也不要气馁!结合答案解析理解一下题意及分析,实在还有不懂的可以在网校答疑板上留言问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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