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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8-07

让坚持成为一种习惯,让放弃成为一种奢侈。不是我们没有努力,而是我们在努力的路上没有坚持下去,放弃很容易,可成功后的喜悦是放弃者所体会不到的。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练习题,一起来练习吧~

注会经济法

单选题

2008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日生效。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B、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 

 C、李某的保证期间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9月3日 

 D、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一般保证中,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选项D正确。

这道练习题做对了吗?如果做对了就接着继续练习吧!没做对的同学也不要气馁!结合答案解析理解一下题意及分析,实在还有不懂的可以在网校答疑板上留言问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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