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念和斗志宜聚,懈怠和悲观宜散;我们的斗志因信念而燃起,不懈怠、不悲观,落实每一个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注会培训机构排名名列前茅,本着这个信念,不懈怠并持之以恒的学习,定会有所收获。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提供了《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大家快来练习吧!
单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是(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离职
B、注册会计师乙的妻子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律师丙因个人原因对破产企业负债数额巨大,但已全额清偿
D、律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法律顾问,熟悉该企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这道练习题做对了吗?如果做对了就接着继续练习吧!没做对的同学也不要气馁!结合答案解析理解一下题意及分析,实在还有不懂的可以在网校答疑板上留言问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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