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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5

学而不思则罔,在掌握知识点之后将其运用在解题中才是备考的好方法。注册会计师备考需要一点点积累才能到达效果,故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提供了《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大家快来练习吧!

注会经济法


多选题

甲、乙和丙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业经营的餐厅发生卡式燃气炉灼伤顾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等共计45万元,经查,该批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该合伙企业支付30万元赔偿后已无赔偿能力。现戊请求合伙人承担其余15万元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合伙人有( )。

A、乙

B、甲

C、丁

D、丙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1)选项A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B: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发生事故的燃气炉系当年4月合伙人共同决定购买,其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此时,甲依然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C: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道练习题做对了吗?如果做对了就接着继续练习吧!没做对的同学也不要气馁!结合答案解析理解一下题意及分析,实在还有不懂的可以在网校答疑板上留言问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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