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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十月 魔鬼集训】2016注会《税法》第三章测试(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8-19

  2016年注会考试在即,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进入到全面巩固和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能够进一步认识和了解自己的学习程度,检验大家的学习成果,网校特别为大家准备各科目各章节检测题目,从第一章开始,系统集训操练。希望大家踊跃参与,坚决拿下这块阵地,直到最后的胜利!以下是注会《税法》第三章章节测试。

  第三章  消费税法(3)

  综合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0月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0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10月11日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生产甲类卷烟1500箱(标准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00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36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3)10月18日领用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生产乙类卷烟3500箱(标准箱),销售3000箱给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200万元。

  (4)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10月25日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销甲类卷烟200箱(标准箱),每箱按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与商场结算;支付商场代销手续费10.4万元;当月商场代销完毕,且已全部开出发票,卷烟厂已收到全部货款但尚未给商场开具代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凭证均已认证抵扣;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卷烟厂2014年10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计算商场2014年10月代销卷烟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点击查看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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