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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利益返还请求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5-21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

  单选题:

  支票的出票人是甲,收款人为乙,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因为疏忽,没有主张票据权利,直至票据权利消灭。关于丙的权利,正确的说法是(  )。

  A.丙可以向甲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

  B.丙可以对付款银行主张利益偿还请求权

  C.丙可凭借基础关系要求乙支付票据款项

  D.丙对甲、乙和付款银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题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点评:首先注意题目是考察利益返还请求权。其次注意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向谁行使,是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再次注意题目条件中是支票,支票是见票即付,没有承兑人,所以只能向出票人行使。

  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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