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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公司法律制度(2023.03.0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3-04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各位努力备考的小伙伴们学到哪了?是不是该做题检验一下了?为了让大家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更加熟悉,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你不来看一下吗?

单选题

某上市公司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经向监事会提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后遭拒绝的,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法定资格股东的要求是( )。

A、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B、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C、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D、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对此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规定是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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