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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每日一练:标的物所有权(2021.11.2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11-25

没有激流就称不上勇进,没有山峰则谈不上攀登。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进行中!抓紧提升自我,把握住每次提升自己能力的机会,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形有( )。

A、甲将他人的木板设计成高档的板凳 

B、乙拾得戊丢失的手机 

C、丙拾得己抛弃的旧电脑 

D、丁将自有的油漆漆于所租房屋的地板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将他人木板加工为板凳,即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因此选项A可能因加工取得所有权。选项B属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选项C是基于先占可以取得所有权。选项D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的所有权,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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