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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

普通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12-03

财政部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内容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2.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2020年11月19日,财政部批准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3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统称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第一生命线,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和树立市场信誉的基础。为了回应包括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顺应经济社会及信息技术发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提高质量管理能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借鉴国际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最新成果,拟订(修订)了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报经财政部批准发布。

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拟订(修订)遵循以下总体原则和思路:

一是坚持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质量管理相关准则从总体上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来服务于公众利益,质量管理体系的目的在于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维护公众利益提供了很好的抓手,会计师事务所将质量管理相关准则中的要求落实到位,就能够切实达到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

二是切合中国实际情况。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特别注重将国际准则的先进成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实践相结合,针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针对我国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善的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对于合并的分所(或分部)也不应当例外。再如,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轮换“流于形式”的问题,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完善合伙人轮换机制,明确轮换要求,确保做到实质性轮换,并通过建立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方式,对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等。

三是坚持原则和规则的有机结合。质量管理相关准则首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从目标、总体思路、组成要素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提供思维框架。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方面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际执行提供具体指导。例如,在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和领导方面,既规定了领导层的设置原则,又提供了具体角色职责示例。又如,在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方面,既规定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原则,又规定了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满足的条件和复核的具体内容。

四是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动态趋同。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涵盖了国际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所有要求和内容,绝大多数条款都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某些条款虽与国际准则存在细微的差异,但都属于对国际准则中的原则在中国运用的具体化,有助于将国际准则的精神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具体包括3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规范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如何管理业务质量。本准则要求事务所采用风险导向的质量管理新方法,运用内部控制理论,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全事务所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详细规定了该体系的具体内容和事务所领导层等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

2.由不参与项目执行的合伙人对重要项目进行独立复核,是事务所质量管理的一种强有力措施,这种独立复核被称为项目质量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对其进行详细规范。本准则明确了项目质量复核的目标和定位,针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专业技能、权威性、客观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还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具体复核工作和工作底稿要求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了在项目组层面如何管理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本准则着重强化和细化了项目合伙人在审计业务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参与整个审计过程,并对其指导、监督和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作出细化规定。

为确保质量管理相关准则能够平稳顺利实施,采取分批分步骤实施的方案,即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上述实施日期推迟一年,即自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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